数字治理提升数字乡村技术治理绩效的策略选择
技术融合治理理论是对嵌入治理理论的发展与延伸,能够有效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源禀赋的双向流动,与数字乡村治理实践高度契合,为优化乡村治理结构提供了全新的理论视角。近年来,数字赋能乡村治理取得显著成效,数字技术与乡村治理的融合发展有效促进了治理资源的多维聚合。但是目前,技术治理的下沉实践表现出明显的外部嵌入特征,数字乡村技术治理正面临制度嵌入不科学、结构嵌入不合理、资源嵌入不充分、关系嵌入不完善的实践困境,严重制约了治理效能的转化。鉴于此,应充分发挥数字乡村技术融合治理优势,以制度融合推进乡村的分类型发展,以结构融合驱动乡村的整体性发展,以资源融合赋能乡村的数字化发展,以关系融合促进乡村的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数字乡村技术治理绩效。
数字乡村建设是城乡融合发展的根本要求,是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支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当今时代,数字技术作为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导力量,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当前,乡村社会治理正在经历一场关键性技术变革。这场变革以数字技术为主要工具,深度介入并积极重塑乡村社会秩序、基层治理链条和公共服务分配体系。近年来,数字赋能乡村治理取得显著成效,智能技术与社会治理的融合发展不仅解决了数字乡村建设中的技术难题,还促进了治理资源的多维聚合。但是,技术治理的下沉实践表现出明显的外部嵌入特征,数据共享体系建设滞后、数据孤岛效应加剧、平台对接困难等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技术要素的深度交融,制约了数字乡村治理生态系统整体效能的进一步发挥。从“嵌入”到“融合”,技术治理的现代化转型是要素配置方式变革的必然趋势,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路径。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好科技创新与体制改革的辩证关系,深入探究数字乡村技术治理的实践逻辑与内在机制。
乡村技术治理对于创新乡村社会治理方式、强化乡村治理体系有效性具有重要价值,但仍要着力破解“乡村公共智能治理领域的反治理问题”、纠正以“技术乐观主义”为代表的技术主义倾向、突破“技术悬浮”的实践困境。学者们立足数字化运营,完善以“数据、技术、平台”为核心的数字治理逻辑架构,在主体、技术、空间、制度等维度上丰富数字乡村技术治理的具象化场景;从结构功能视角出发,创造出“功能、场景、路径”耦合的数字乡村技术治理范式,推动数字技术与“三治”融合,构建PG电子官方平台入口以“制度赋权、技术增能”为核心的乡村治理共同体;锚定“数智治理”的价值实现路径,建构乡村治理的政务组织行为体系。既有文献为我们准确把握数字乡村技术治理奠定了理论基础,但仍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首先,既有成果多将数字技术视作非人格化的技术工具,未在乡村治理的情境下对其运行机制展开系统性分析,涉及技术融合治理延伸与整合的研究总体匮乏。其次,多数成果将设计、建构数字乡村技术治理的实施方案、行动框架作为研究重点,对乡村技术治理面临的发展困境缺乏系统性分析。再次,“技术嵌入治理”是既有研究的主要切入点,以“技术融合治理”为出发点的研究成果并不充足。从转型视角看,对技术融合治理的研究是对以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求的积极回应,是乡村建设提质增效的必然趋向。鉴于此,有必要对嵌入型与融合型乡村技术治理展开比较研究,对数字乡村建设实践的内在机制展开系统性分析,只有这样,才能为全面提升数字乡村技术治理效能提供可行性策略。
在乡村治理领域,“技术嵌入”强调将数字技术作为外部工具接入乡村治理体系,“技术融合”侧重数字技术与乡村治理结构、治理场景的深度适配与内生整合,两者在演进路径上层层递进、有机统一。
20世纪40年代,卡尔·波兰尼提出了嵌入理论,即“人类的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经济作为一个过程,是嵌入在经济与非经济制度之中的”。马克·格兰诺维特等人提出的“经济行动嵌入社会结构”以及“关系网络嵌入”等观点进一步推动了嵌入理论的发展,使之成为新经济社会学的纲领性术语。彼得·埃文斯主张以“嵌入的自主性”描述国家与社会、市场的互动关系。随着嵌入理论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强调治理过程“适应性”与“融合性”的嵌入治理理论逐步形成。西方学者以不同视角对嵌入治理的内涵进行了解读,普遍强调要素流动的弥合性与系统网络的衔接性。他们认为,要实现嵌入治理的重要价值就必须将某一要素主体嵌入治理客体,进而探究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在社会关系网络嵌入社会场域这一动态过程中的深层次关联。
我国的学者们不仅以制度、结构、技术、文化等多维视角对嵌入治理理论展开了研究,还在管理学、社会学等领域进一步界定、延展了相关概念。一是制度嵌入治理。既有成果运用嵌入理论分析治理主体如何将多维的信息资源转化为高效的制度供给,进而促进基层政府与乡村社会的“嵌入式协同”。二是结构嵌入治理。学者们对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展开分析,总结出多元主体、资源环境等要素嵌入乡村治理的结构耦合框架。三是技术嵌入治理。随着乡村治理环境的变迁、治理技术工具的革新,学者们将目光投向以治理要素赋权为基础的技术嵌入治理,深入探讨技术逻辑结构与技术赋能性对治理的嵌入。嵌入治理在我国的基层治理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发展,治理主体将正式的治理规则与地方性非正式制度结合到一起,进而实现治理目标。这一理论着重强调治理理念、实施路径、目标诉求在逻辑上的契合性。在数字乡村建设初期,基层政府运用行政指令将数字技术硬性接入乡村社会网络。此举虽能快速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解决“信息孤岛”问题,但其本质仍是单向的物理介入而非有机的多元融合。在数字乡村建设的背景下,数字技术被视作外生变量与标准化工具,嵌入治理因此正面临难以逾越的理论极限。随着基层治理实践的持续推进,外生性技术逻辑与内生性社会逻辑之间的结构性张力必将进一步突显。
以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在融入既有治理体系的过程中,有效提高了基层治理的效率与能力。在此基础上,治理主体不断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源禀赋的双向流动,持续推进数字技术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这一过程就是融合治理。技术治理的新模式是渐进式的,需要多元化与异质化的分析与融合,其含义会根据具体语境的变化而发展。乡村治理的数字化转型涉及乡村内部复杂的价值理念、社会关系、个体权能等要素的变革与融合。如果说嵌入治理是技术对乡村社会的外部介入和单向赋能,那么技术融合治理则代表一种彻底的范式转换。融合治理不再将数字技术视为外生变量,而是将其转化为促进乡村发展的内生要素。双向互构是融合治理的核心特征:一方面,数字技术深度改造了基层的组织架构与资源的分配规则;另一方面,乡村的治理需求与社会伦理也在重塑数字技术的应用场景。从以“技术为本”的表面嵌入到以“服务为基”的深度融合,乡村治理的转变过程不仅意味着嵌入手段的优化、嵌入质量的提升,更标志着社会治理底层思维的跃升。数字技术与乡村社会的结合方式不再是机械的物理叠加,而是深度的有机交融。
在数字乡村建设的语境下,嵌入治理运用机制建设、资源配置等方法,将技术力量嵌入乡村的社会结构、内部关系、伦理规范之中,较好地实现了农村社会治理的总体目标。但在乡村社会结构中,数字治理机制深受多重内生性因素的影响,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提高“治理赋能与技术嵌入”的契合度。在乡村治理中,技术治理是外部的治理机制、制度结构同内部的治理资源、社会关系不断交互、融合,最终走向“共生”的过程。结合技术治理理论的核心观点与数字乡村的具体实践,我们可以从制度保障、资源供给、结构适应、关系融合四个层面对“融合视角下的技治思维”进行研究。从“嵌入”到“融合”,数字乡村的转化实践是一个持续深化、不断创新的过程,“嵌入治理”PG电子官方平台入口是“融合治理”的必要性发展前提,“融合治理”是“嵌入治理”的调整性发展延伸。事实证明,只有从融合视角出发对数字乡村技术治理展开系统研究,才能确保信息化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更加显著的赋能作用,才能实现数字红利的普惠共享。
技术治理思维不仅推动了乡村治理模式的数字化转型,还促进了乡村治理体系、治理机制的数字化重构。就范式转换而言,数字乡村技术治理的演进始终围绕制度、结构、资源、关系四个核心维度展开。这四个维度既是技术逻辑与乡村逻辑发生摩擦的主要冲突点,也是治理范式走向融合的关键着力点。基于此,本文构建了一个全新的理论框架,从以上四个维度对数字乡村技术治理展开全面分析,在嵌入视角下剖析数字乡村技术治理的动态过程,在融合视角下厘清数字乡村治理的重构逻辑。一是治理制度融合,即制度保障。将以技术创新、数据驱动、信息应用为核心的数字乡村发展政策体系与数字乡村技术治理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治理结构融合,即结构调试。推动多元治理要素在目标导向、权责配置、运行机制、资源整合层面实现系统性协同,构建“耦合型”治理模式,打造动态组合、弹性调整的数字乡村治理结构。三是资源要素融合,即资源协同。搭建资源共享平台,整合碎片化治理资源,聚合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乡村治理,实现对党建、政策、民生等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四是组织关系融合,即组织优化。优化乡村治理的组织结构,简化基层治理流程,提升村民的网络素养与互联网应用能力,确保数字技术深度融入乡村社会。
数字乡村治理体系要不断适应复杂的社会现实、满足多样化的治理需求,就必须积极化解组织技术滞后、空间技术欠缺、信息技术不足等技术难题,主动破解软性服务不足、表面数字化、数字权利侵害等融合发展难题。
在标准化治理的背景下,我国数字乡村建设在技术应用方面缺乏差异化设计,导致基层政府难以灵活应对乡村具体情况。一是复制化的治理模式。标准化治理强调统一的发展模式和同质化的发展手段,这虽然能够显著提升治理效率,但也会造成各地在数字乡村建设上缺乏特色,进而陷入同质化陷阱。二是单一化的发展模式。一些地区在数字乡村的建设模式上缺乏创新精神,在技术应用方面不能因地制宜地制定差异化发展策略。例如,江苏省某行政村聚集了大量产品相近、服务相似的网店,引发了市场饱和、恶性竞争等诸多实际问题。三是同质化的技术应用。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加快了数字乡村的建设步伐,但也使得各地在技术方案上更加相似。目前,各地的数字乡村产品多以大屏为界面载体,视频监控、乡村综合治理等服务功能尚需进一步扩展。
数字乡村的软性服务供给是指依托于数字技术、互联网平台的非物质、非实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服务、教育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在技术治理中,部分乡村地区存在人文关怀缺位、培训引导不足、信息服务匮乏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到数字乡村软性服务的供给。一是信息技术服务保障不足。各地乡村普遍存在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共享机制缺失等实际问题,严重制约了数据的跨部门、跨区域互联互通,“数据孤岛”问题进一步凸显。二是人文关怀有待加强。部分乡村在数字化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技术应用,缺乏与服务对象的情感交流,忽视了村民的实际需求与情感体验。三是缺乏必要的技术引导和岗位培训。网络媒体本应是乡村宣传工作的优势资源,但部分乡村治理主体未在村民中扎实开展网络信息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对一些直播活动缺乏有效监管。个别网络主播将低俗内容视作攫取流量的捷径,不仅不能有效展示乡村特色,还在一定程度上使外界对乡村产生一定的误解和偏见。
在乡村数字化建设中,“表面数字化”问题使得数字技术本应发挥的赋能作用发生异化,这对乡村数字治理体系形成了巨大挑战。一是数字形式的“跟风扩散”。少数乡村致力于打造“数字盆景”,忽视了数字乡村的可持续发展需求,乡村数字化建设中存在的重复化、同质化发展与盲目跟风等问题严重浪费了乡村治理资源。二是数字绩效的“标准化呈现”。在标准化绩效考核的压力下,部分村干部难以兼顾乡村数字技术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工作,这阻碍了数字乡村治理目标的实现。三是数字应用的“浅层表面化”。目前,一些乡村的数字化发展仍停留在基础设施建设层面,数字技术的创新潜力尚未得到全面激发。此外,许多村民的数字素养不高,多数村民对数字技术的应用还停留在起步阶段。例如,江苏省某行政村推出“多证合一”“先照后证”的登记模式,简化了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流程,但仍有一些数字素养偏低的村民无法独立办理上述业务,这极大地限制了数字技术应用价值的提升。
相较于城市,农村数字弱势群体的比重明显更高,也更容易陷入“社会排斥”的状态。一些乡村数字智能应用在设计上没有充分考虑数字弱势群体的现实需求,这不仅扩大了不同群体间的数字鸿沟、加剧了数字权力的失衡,还破坏了技术赋权与传统融合的动态平衡,损害了数字化边缘群体的政治、经济、发展权利。一是对政治权利关注不足。社会关注度低、信息获取困难是数字弱势群体的重要特征,使其在维护自身权益时缺乏必要的社会支持和法律保护。二是经济权利遭遇侵害。由于不能熟练掌握、灵活使用数字技术,数字弱势群体很难享受到便捷的线上服务。三是发展权利获取困难。在各地的数字乡村建设中,各类数字化服务资源尚不充足,数字弱势群体很难通过数字服务平台及时获取市场、就业、教育等信息资源。
要解决技术治理的固有难题,就必须进一步发挥以人为本、全面感知、内生发展、智能协同的融合治理优势,不断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切实增强乡村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1.制度嵌入不科学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制度嵌入不能停留在形式移植、简单模仿的阶段,要充分考虑村民的实际需求,不断增强自身的回应性与适配性,只有这样,数字乡村治理才能被地方政府赋予政绩价值,才能成为吸引资源、展示能力、提升形象的重要平台。因此,如何将数字治理从制度设计转化为治理模式,确保数字治理在机制建设、标准规范、价值导向等方面与乡村治理实践深度融合,是乡村嵌入治理研究亟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一是制度设计与基层实践脱节。如果制度设计不能积极回应基层的治理需求,不能主动吸纳制度创新,就会导致制度供给与治理实践的相互脱节,进而引发同质化发展与治理资源错配的不利局面。二是缺乏因地制宜的制度考量。如果基层政府都套用统一的数字化发展模式,就不能兼顾自身的区位优势、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就不能因地制宜地走出一条具有地方特色的智慧发展之路。三是标准规范不健全。我国农村地区的数字化建设相对薄弱,数据标准体系建设相对滞后,部分地区的数字化平台在数据整合方面存在不足,这些都制约着各基层治理主体之间的跨区域、跨行业协同合作。
2.结构嵌入不合理多元治理要素难以在目标导向、权责配置、运行机制等层面形成系统性协同,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数字乡村结构嵌入的实际效用,进而阻碍了政府在数字治理领域构建高效合作的软性服务体系。一是数据服务碎片化。在一些农村地区,数字治理平台建设相对滞后,数据采集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匮乏且分散的数据资源难以支撑起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这些都是治理目标分散化、系统应用条块化、政务服务分割化等乡村治理难题形成的重要原因。二是运行机制的适配性不足。现阶段,数字乡村治理的动态评估、反馈调整机制相对缺乏,导致数字乡村治理系统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乡村治理环境。与此同时,单一的反馈渠道进一步加剧了治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削弱了农村居民对数字治理的认同感与归属感。三是权责配置的模糊性失衡。数字乡村治理涉及农业农村、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信息通信管理等多个政府部门。在对乡村展开协同治理的过程中,部门之间复杂的条块关系导致数字乡村治理结构明显断层,已严重影响到数字乡村治理整体性与系统性的全面提升。
3.资源嵌入不充分资源要素是数字乡村技术治理的物理载体,资源要素嵌入水平的高低关系到数字乡村建设的技术融合目标能否实现。治理环境复杂多变、资源分配不均、技术人才短缺、资源与平台相互脱节等实际问题都是造成数字乡村建设表面化的重要原因。一是治理资源投入不均。目前,许多数字治理资源还无法全面覆盖广大农村地区,地理位置偏远、产业结构单一的乡村往往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上相对滞后,这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数字乡村的建设步伐。二是技术人才相对欠缺。相较于城市,农村地区的数字技术人才十分短缺,乡村的数字人才培养工作也相对落后。因此,乡村治理主体必须借助外部的技术支持才能有效开展数字乡村技术治理工作,这显著提高了数字乡村建设的成本和难度。此外,乡村治理主体还要着力减少相关技术人才的流失。三是数字平台与数据资源相互脱节。目前,多数乡村数字治理平台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但其对数据资源的利用水平还不够高,未能充分发挥数据资源的应有价值,导致技术治理流于形式,严重阻滞了数字乡村技术治理效能的转化。
4.关系嵌入不完善现阶段,社会网络异化、治理结构不健全等问题已成为数字技术在乡村推广的结构性障碍,是造成部分群体排斥数字技术的重要原因。一是乡村社会网络的异化。在数字乡村建设中,以地方人际纽带为依托的传统治理机制正逐步被网络平台所取代。二是数字鸿沟持续扩大。一些地区的数字乡村建设更为关注“自上而下”的技术推广,忽视了“自下而上”的参与性嵌入,这种脱节现象加剧了代际分化,扩大了数字鸿沟。作为数字弱势群体,乡村老年人、低学历者、低收入群体难以快速掌握并有效利用先进的数字技术和终端设备,这直接影响到数字乡村治理对农村居民的全面覆盖。三是对村民的教育引导不到位。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存在教育资源分布不均、数字化教育水平不高、数字治理观念相对滞后等问题,导致农村居民的数字素养普遍不及城市,这不仅限制了农村居民运用数字技术解决实际问题、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还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数字乡村建设的步伐。
1.人本主义数字乡村技术融合治理倡导包容性数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多元共享的原则,不仅能够满足乡村治理需求,还具有促进农村发展、改善民生福祉的重要作用。一是以数字服务提升村民获得感。乡村居民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涉及养老、医疗、教育、文化娱乐等各个方面。数字乡村建设应以村民的现实需求为导向,以制度建设与技术供给赋能乡村治理,为广大村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智能化的公共服务,不断满足乡村居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二是提升村民安全感。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是维护乡村社会良好秩序、推进数字乡村持续发展的前提基础。因此,乡村治理主体要时刻关注村民的现实需求,切实保障村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持续为乡村数字化发展提供新动力、注入新活力。三是提升村民的满意度。在数字技术深度融入农业生产、文化生活、基层治理的过程中,乡村治理主体要不断提升基层数据信息的透明度,全力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升村民对数字乡村治理的满意度。总之,要全面提升乡村技术治理绩效,就要始终将人的需求作为数字乡村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升数字乡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2.全面感知当前,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共同构成了“全面感知”的数字农业空间技术体系。多元化的技术体系不仅能够实现各类资源要素的全面互联互通,还能在乡村协同治理中发挥重要的引领作用,可以成为数字乡村技术融合治理的驱动力量。一是空间数据的获取与管理。数据库管理系统不仅可以对农业空间数据进行分类、存储、管理,还可以对海量的空间数据进行可视化分析,从而为农村的生产生活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持。二是精准农业智能化管理。乡村治理主体可以借助遥感、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等数字空间技术,引领农业生产迈向精细化、智能化发展的新阶段。三是以数字平台拓宽经济增收渠道。为农民提供智能终端技能培训、电子商务专题讲座是技术融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不仅能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的数字素养,还能拓展乡村社会的信息渠道,是提高农村地区生产效率与经济收益的重要手段。
3.内生发展在数字乡村技术融合治理的背景下,我们要充分利用新兴数字技术,全面激发农业、农村、农民的内生性发展动力。数字乡村建设要把握好“技术工具”这一关键变量,促进乡村资源与经济主体的深度融合,打造“内外结合”的新发展模式。一是整合主体优势,挖掘创新潜力。村民是乡村发展的主体力量,其对数字技术的应用水平直接关系到乡村社会的发展进程。乡村治理主体必须不断提升乡村居民对数字技术、智慧产品、数字公共服务的接受度,构建面向共同富裕的乡村治理共同体。二是释放经济潜能,拓展资源渠道。现阶段,乡村资源与数字技术的系统性整合能够有效促进乡村产业与数字产业的深度融合,数字技术与乡村产业体系的全面融合能够有效带动农民就近就业增收,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是激活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数字治理模式是促进数字乡村发展的核心动力,基于此,基层政府应不断提高广大农村地区的基层治理水平与公共服务能力,积极培育新产业、新业态,以数字化、信息化驱动农业农村现代化。
4.智能协同在数字乡村的系统性建设中,数字化平台作为乡村生态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基层政府应进一步拓展信息传播渠道,营造良好的数字人文环境,充分挖掘村庄多元价值,全面提升数字乡村多元行动网络的建构效率。一是以数字化思维推进协同治理。治理主体应以数字乡村建设为着力点,以大数据、互联网等数字技术为支撑点,不断创新基层技术治理模式,全面推进数字平台的互联互通、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公共服务主体的协同合作,持续提升乡村技术治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拓展多元化传播渠道。数字技术的融合发展推动了乡村生态文化传播方式的创新,激励着广大村民成为乡村振兴的推动者、乡村文化的传播者,为乡村社会的蓬勃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三是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要在乡村构建良性循环的数字人文生态环境,树立正确的数字价值观,积极传播具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文化,切实增强乡村的文化底蕴。基层政府要积极营造数字化、智能化的人文生态环境,并以此吸引更多的技术人才参与数字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数字经济、数字文化的全面发展。
在数字技术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的过程中,乡村治理主体将技术逻辑与乡村实践有机结合到一起,使得数字技术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乡村治理,成为提升乡村技术治理绩效的强大动力。
在全面提升乡村技术融合治理绩效的过程中,基层政府必须以数字技术引领乡村社会的创新发展,平衡好基层治理同有效市场的关系,主动回应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一是探索乡村特色化发展之路。基层政府要对乡村社会的发展实际进行合理评估,对数字乡村的发展趋势作出科学研判,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区域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乡村地区要立足区位优势、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地发展特色产业,以“分区优化”策略推动形成“特色主导”的发展模式。二是挖掘经济潜能,摆脱资源束缚。在落实《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的基础上,基层政府要根据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发展规划,潜心挖掘自身潜力,避免技术悬浮的现象发生;要秉持“示范性与标准化并重”的发展理念,将自然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科学规划乡村产业体系的空间布局。三是提升乡村治理的数字化效能。基层政府应以政务服务APP、政务服务小程序、政务服务平台等为重要载体,以优质高效的服务满足不同群体对社会治理的多样化、多层次需求,以公共服务创新提升乡村数字技术治理的融合效能,推动乡村数字治理实现从一体化建设到多元化创新的转变。
要不断完善多元协同发展机制,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乡村治理联动机制,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乡村技术治理绩效。一是健全数字化治理体系。治理主体应发挥统筹引领作用,不断完善数字乡村发展规划,为数字乡村技术融合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目标、阶段性任务与实现路径。相关政府部门应出台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全面激发各类经济主体、社会组织参与数字乡村建设的热情,不断提升乡村社会治理的精细化、智能化水平。二是完善多元协同发展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企业、农民共赢的利益链接机制,以合同的形式明确三方在乡村数字治理中的责任、权力、利益,确保治理主体与市场主体更加高效地履行自身的职责与义务,推动形成布局合理、协作发展的乡村治理新格局。三是稳步推进不同部门、不同层级间的数据联通。基层政府要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帮助乡村打造门户网站,以数字化的形式实现万村互联,推动信息化与乡村发展的深度融合。基层政府要推动政务、电商、民生等数字服务下沉基层,促进乡村治理的要素重组与结构优化,推动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协同治理新格局。
破除“人、地、钱、技、数”等要素流向农村的制度壁垒,是提升数字乡村技术融合治理绩效的关键。一是释放数据资源的乘数效应。基层政府应坚持“数据要素×”理念,以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数字技术为依托,收集、存储、整理、开发各类乡村数据资源,构建一体化的数据共享整合机制,促进乡村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二是发挥人才资源的关键性作用。基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数字乡村的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一批精通技术、擅长管理、善于经营的数字乡村专业人才。基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数字人才收入分配政策和激励机制,为乡村数字人才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以良好的人才机制促进乡村的数字化发展。三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基层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重点领域和关键项目的资金投入,提高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构建乡村资源禀赋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在数字乡村建设中,治理主体应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效,科学推动治理重心下移,增进与村民的情感交流,切实提升基层治理水平与科学决策能力,更好地实现为人民服务的目标宗旨。一是提升服务质量,优化平台设计。基层政府应将信息化服务方式与传统治理手段结合起来,加快拓展乡村治理大数据的应用场景,拓宽乡村数字平台的业务范围,促使乡村服务由粗放供给向精准配置转变。二是促进技术与服务的内涵叠加。乡村技术治理要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与信息技术在农村生产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三是加强情感关怀,提升服务价值。在数字乡村的建设过程中,基层政府要加快信息的无障碍建设,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更加包容、更为暖心的数字乡村服务,不断满足乡村数字弱势群体的实际需求。针对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基层政府要构建包容性乡村治理结构,打造“干部推广+邻里互助”的乡村治理模式,持续提升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思维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以动态可持续的学习机制和引领效应推进数字乡村治理。
当前,制度嵌入不科学、结构嵌入不合理、资源嵌入不充分、关系嵌入不完善是数字乡村建设必须要尽快解决的实际问题。技术融合治理理论能够有效促进制度适配、强化结构协同、整合系统资源、优化关系衔接,突破了既有成果以外部分析化解数字乡村治理困境的传统范式。技术融合治理理论是突破技术的单向嵌入局限、推动数字技术与乡村治理双向融合的关键。从制度、结构、资源、关系四个维度对乡村数字治理展开分析,不仅能展示数字技术嵌入乡村治理的动态过程,还能厘清数字技术与乡村治理有机融合的实现路径。面向未来,对数字乡村技术融合治理的理论研究还需要着重提升理论创新的层次,深入挖掘数字乡村技术治理与数字乡村建设的契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