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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大数据内容docx-PG电子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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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其他类型的大数据相比,医疗大数据几乎包含了公民的所有PG电子网站个人信息,从最为隐密的身体、 疾病信息,到个人生活轨迹,到住所、医疗保险、财产信息等等。而不同的个人信息对应不同的 法律保护规则,因此有必要对医疗大数据进行法律分类。

  分类的前提是确定分类标准。鉴于本文旨在探讨医疗大数据的法律规制,而法律规制的目的 在于平衡个人权利与他人权利,即所谓 “群己权界”。就医疗大数据而言,所谓个人权利主要是

  隐私保护,所谓他人权利主要是医疗大数据的所有者对大数据的合理使用。故按隐私的远近和合 理使用的风险,并结合现有法律规范,对医疗大数据,我试分类如下:

  根据国家卫计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的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 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 (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由医

  生直接记载了公民的身体、疾病等最隐私信息,是公民行使人身保护权利时最重要的法律证据, 国家对病历的书写、管理、使用也制定了最完善的法律规范,病历数据有着不同于非病历数据的 显著特点,因此宜单独作为一个类别。

  当然并非所有的病历都构成医疗大数据。通常情况下,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己保管,住院病 历由医院按份单独保管,不会形成医疗大数据。但是,当这些病历数据经由计算机大数据技术而 被录入、管理及分析时,却可能构成医疗大数据。医院采用电子病历系统而形成的病历,构成医 疗大数据。

  此外,移动、互联网医疗条件下,医生经过移动端、电脑端对病人进行咨询、会诊、转诊等 而形成的电子数据,或者在医生建议下经由可穿戴设备而获得的化验、检查数据等等,因为符合 病历的基本定义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 和”,故亦应当定义为病历,由此形成的大数据,构成病历医疗大数据。

  但是,病人自行购买、自行采集的可穿戴设备数据,大型自动化设备如 CT仪、MRI仪、B

  超机、血透装置、各种管腔介入治疗仪、甚至是手术机器人等等,经这些设备的计算机程序自动 运行而获得的数据,比如 CT扫描时获得的各种身体参数,血透时获得的即时体温、血压、血滤 液的成份、密度等等,这些数据虽然亦很重要,但并未经过医生主观分析、采集而记入病历中, 与医生的医疗行为无关,因此不能成为病历,亦不构成病历医疗大数据。此类数据,我归之于下 列的非病历医疗大数据。当然非病历医疗大数据不限于此。

  凡能定义成病历的医疗大数据,其制作与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病历的法律规定,包括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等。最基本的规范包括,对病历中患者隐PG电子网站私的绝对保护,医嘱时间应当精确 到分钟,所有病历的书写者均应当实名,修改病历应当保留原始痕迹并有医生签名,病历应当随 时可被患者复制,应当保证能够被封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病历数据的录